(2015)昌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池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池某某,男,1964年9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昌图县朝阳镇。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64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平安堡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某某于2015年3月2日到庭交付执行标的款人民币100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孙某某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池某某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某某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上述实际情况,合议庭意见,暂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01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胡金生审判员 张福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