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汤膳飞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黎塘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膳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黎塘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汤膳飞,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住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卜松村新村屯**号。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黎塘营业部。本院在执行(2015)江法执字第625号,申请人汤膳飞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黎塘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付敏审 判 员 韦 剑助理审判员 杜志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薪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