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桂载飞与干润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载飞,干润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336号申请执行人桂载飞,男,生于1975年10月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干润丰,男,生于1971年1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桂载飞与干润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鄂郧西民初00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桂载飞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干润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桂载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00元,均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干润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桂载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西民初005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昌录审判员 陈永宝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吴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