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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桂载飞与干润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载飞,干润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336号申请执行人桂载飞,男,生于1975年10月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干润丰,男,生于1971年1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桂载飞与干润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鄂郧西民初00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桂载飞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干润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桂载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00元,均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干润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桂载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西民初005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昌录审判员  陈永宝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吴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