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2016)湘0922执542号龚丽清、付强龚丽清、付强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922执542号申请执行人龚丽清,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石牛江镇九家段村曲水塘村民组。被执行人付强,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石牛江镇九家段村曲水塘村民组。关于申请执行人龚丽清与被执行人付强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2民初1560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付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龚丽清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付强给付龚丽清执行款42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53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付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之内履行义务,2016年10月28日,经过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付强于2016年10月28日一次性给予申请执行人龚丽清42000元。(已兑付)本院认为,(2016)湘0922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过双方一致同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龚丽清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30元已由被执行人付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922民初1560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刘耕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