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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27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0日自动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0日被逮捕。2016年1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3月11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日23时许,被害人余某城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水村一麻将馆,找认识的被告人王某索要其所欠的人民币4000元。次日0时许,双方发生口角并发生冲突,被告人王某便打余某城,一直追到130栋楼下的巷子,期间,王某多次利用手脚等击打余某城的头部、肋部,将被害人踢倒在巷子的水坑里,致余某城受伤。随后,被告人王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余某城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l5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某被电话传唤后达到公安机关。2016年1月17日,双方达成谅解。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了深南检量建(2016)303号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十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役。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手机开户资料和通话记录等;证人刘某花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余某城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人体损伤法医学鉴定书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其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湘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