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建与梁土德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梁土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陈建。被执行人梁土德。申请执行人陈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土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的(1997)化民初字第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梁土德应于1997年8月23日前还清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从1997年5月23日按月利率20‰计至付清款日止)给申请执行人陈建。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划拨被执行人梁土德的银行存款71000元,并已将该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建,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1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庞香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