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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8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云南业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昆明碧洁玉商贸有限公司、云南企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业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碧洁玉商贸有限公司,云南企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清亮,杨正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初8703号原告:云南业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海归创业园*栋*楼******号。法定代表人:王登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小锋,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碧洁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长坡村后甸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王清亮,总经理。被告:云南企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号科技创新园******室。法定代表人:曾春林,总经理。被告:王清亮,男,汉族,1967年3月9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杨正芬,女,汉族,1987年3月16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王清亮,男,汉族,1967年3月9日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号25-2,身份证号码510102196703098418,系杨正芬丈夫,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受理原告云南业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碧洁玉商贸有限公司、云南企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清亮、杨正芬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定于2016年12月29日下午15点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传票已经依法送达原、被告。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88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4441.5元,由原告云南业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龚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