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贾洪珍与陈茂金财产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洪珍,陈茂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621号申请执行人贾洪珍,女,1946年11月16出生,汉族,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园老年公寓。被执行人陈茂金,男,1942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港头陈村。贾洪珍与陈茂金财产损害纠纷,申请执行人依据(2008)黄民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4343.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黄民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张坤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