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5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丁永贤与刘见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贤,刘见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120号原告丁永贤,男,194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刘见印,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贤诉被告刘见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永贤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永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永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丁永贤负担。审 判 长 赵 昕审 判 员 刘怀民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