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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5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丁永贤与刘见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贤,刘见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120号原告丁永贤,男,194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刘见印,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贤诉被告刘见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永贤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永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永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丁永贤负担。审 判 长  赵 昕审 判 员  刘怀民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