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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长春新投生物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吉林省装饰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新投生物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吉林省装饰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吉林省装饰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吉林省装库创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敬,周丹丹,刘博,张茜,杨艳波,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25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新投生物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吉林省装饰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住长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梁万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吉林省装饰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长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敬。被执行人吉林省装库创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敬。被执行人王敬,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周丹丹,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刘博,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茜,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杨艳波,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李清,女,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3727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吉林省装饰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吉林省装库创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敬、周丹丹、刘博、张茜、杨艳波、李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省装饰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吉林省装库创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敬、周丹丹、刘博、张茜、杨艳波、李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省装饰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吉林省装库创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敬、周丹丹、刘博、张茜、杨艳波、李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1、将被执行人刘博所有的,座落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飞跃路2399号丘(地)号:房号:303,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10600797**号,建筑面积:98.41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2、将被执行人刘博购买的,吉林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座落于南关区丙六十路四路以东,前进大街以西,项目名称:长春市国信•嘉邑小区,丘(地)号第1幢3单元505号房,合同编号0000000000735624,建筑面积:123.27平方米的房屋予以预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雷海毅执行员  于 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