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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民初3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锁亮与石正虎、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锁亮,石正虎,徐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3739号原告:锁亮,男,汉族,1954年11月23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石正虎,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徐丽,女,汉族,1980年10月2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锁亮与被告石正虎、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开庭审理,原告锁亮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锁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锁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锁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月风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豆伟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