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初字第8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史安祥、余兴祥与戴志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安祥,余兴祥,戴志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8395号原告史安祥,男,汉族,35岁,职业不详。原告余兴祥,男,汉族,51岁,职业不详。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伊盟。被告戴志伟,男,民族不详,38岁,农民。原告史安祥、余兴祥诉被告戴志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丽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伊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志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合伙关系。2015年8月2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二原告为被告提供施工作业,合同期限为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并约定由二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质量与速度保证金20000元。二原告分别于2015年8月28日、2015年9月4日向被告交付10000元、10000元保证金,被告为二原告出具收据二枚。因被告在合同期内不再让二原告履行施工义务,现二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20000元,并自2015年10月3日起按月利率20‰给付利息至本息还清时止。被告未答辩。二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劳动合同书一份,证明被告于2015年8月2日将其在华大投资大厦的大模板支模工程承包给二原告,双方约定二原告向被告支付20000元工程质量与速度保证金;2、收据二枚,证明被告于2015年8月28日、2015年9月4日收到二原告交付的工程质量与速度保证金合计20000元;3、录音光盘一张及录音整理笔录一份,证明二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存在违约情况,被告同意将20000元保证金退还二原告;4、证人吴涛出庭作证证言,证明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3日二原告撤出施工工地前,二原告按时完成被告的施工质量及速度要求,履行施工义务;在2015年10月3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要求二原告撤出施工工地,致使二原告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期间进行施工。本院对二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1、2,能够证明被告将其在华大投资大厦的大模板支模工程转包给二原告,并收取二原告20000元工程质量与速度保证金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对证据3、4,能够证明二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而是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在履行期限内不能继续履行并同意返还20000元保证金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被告将其在华大投资大厦的大模板支模工程转包给二原告,合同约定施工期限为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并约定由二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质量与速度保证金20000元。二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2015年9月4日分别向被告交付保证金10000元、10000元,被告为二原告出具收据二枚。在合同履行期内,被告于2015年10月3日要求二原告停止施工,撤出施工工地,并同意返还二原告工程质量与速度保证金2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返还二原告2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单方违约在合同履行期内与二原告解除合同,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被告应返还二原告已交付的工程质量与速度保证金20000元,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在庭审中自认于2015年10月3日向被告催要过保证金,故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二原告要求的利率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自2015年10月4日起按照月利率5‰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史安祥、余兴祥保证金20000元,并自2015年10月4日起按照月利率5‰给付利息至本息还清时止;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丽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姚松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