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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唐水林与吴建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水林,吴建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304民初2102号原告唐水林,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被告吴建钢,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原告唐水林与被告吴建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水林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落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罗葳、人民陪审员谢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娜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唐水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建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水林诉称:被告吴建钢于2015年10月27日向原告唐水林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于2016年3月2日前还清。2016年6月8日,被告吴建钢再次向原告唐水林借款人民币10000元整,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共向原告借款40000元,现尚欠38800元未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8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唐水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欠条及借条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被告吴建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唐水林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唐水林与被告吴建钢系朋友关系。被告吴建钢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原告唐水林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3月2日止,未约定借款利息。2016年6月8日,被告吴建钢再次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唐水林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之后,被告仅向原告返还了1200元,尚欠38800元一直未返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如诉称所述之请求。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唐水林与被告吴建钢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借给被告的第一笔款项,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借给被告的第二笔款项,因没有约定返还期限,故原告随时可以要求被告返还,现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导致本案纠纷的产生,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388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建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水林借款人民币38800元。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0元,由被告吴建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落代理审判员  罗葳人民陪审员  谢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