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高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5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甸县。被执行人赵某,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1)林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赵某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甸县人民法院(2011)林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景恩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亚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