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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1625部队与被告陈佰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71625部队,陈佰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156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1625部队。负责人刘豫,系部队长。委托代理人崔涛,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佰珍,女,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1625部队与被告陈佰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1625部队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1625部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1625部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4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1625部队承担。审判员  张黎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黄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