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绿波商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绿波商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长春绿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7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绿波商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闻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长春绿波商贸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玉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650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绿波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绿波商贸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绿波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长春绿波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朝阳区湖园路24号,丘(地)号,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11200027**号,建筑面积:2101.23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