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祖丙新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祖丙新,李时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25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9号23层。法定代表人:戴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祖丙新,男,住址:吉林省榆树市环城乡房身村小房身6组。被执行人:李时新,女,住址:吉林省榆树市环城乡房身村小房身6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祖丙新、李时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祖丙新、李时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祖丙新、李时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祖丙新所有的,座落于宽城区柳影路,建筑面积:82.57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