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4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帅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帅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4民初1658号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炎帝中路。法定代表人:郭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谭帅帅,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帅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成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谭 飞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