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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黃志红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黃志红,李亚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7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戴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黃志红,女,住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李亚光,男,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信维证字第2089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黄志红、李亚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志红、李亚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志红、李亚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亚光购买的,吉林省双龙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座落于长春净月开发区分团号地,项目名称净苑小区,丘(地)号号房,合同编号:0000000000364828,建筑面积:263.38平方米的房屋予以预查封。(轮候)二、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崔 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