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裁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玉生、包军、佟建军、王兴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玉生,包军,佟建军,王兴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535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被执行人金玉生。被执行人包军。被执行人佟建军。被执行人王兴伶。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玉生、包军、佟建军、王兴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包军存款,执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小终字第2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荆大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