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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玉生、包军、佟建军、王兴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玉生,包军,佟建军,王兴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535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被执行人金玉生。被执行人包军。被执行人佟建军。被执行人王兴伶。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金玉生、包军、佟建军、王兴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包军存款,执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小终字第2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子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荆大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