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云执民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叶佩红与孙相伟、项伟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佩红,孙相伟,项伟英,孙世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民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叶佩红,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孙相伟,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项伟英,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孙世敏,男,1945年10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叶佩红与孙相伟、项伟英、孙世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孙相伟、项伟英、孙世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相伟、项伟英、孙世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孙相伟所有的坐落于云和县云和镇古竹村139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相伟所有的坐落于云和县云和镇古竹村139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津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蓝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