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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5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548-1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1971年3月28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2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通江口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昌执字第54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某622848218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5000元。现被执行人刘某某已经履行完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某622848218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5000元的冻结,可以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