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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范秉忠与唐玉光、杨海明、滨州市远顺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秉忠,唐玉光,杨海明,滨州市远顺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范秉忠,男,汉族,1946年12月30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范建霞,女,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女,特别授权。被告唐玉光,男,30岁,住黑龙江省明水县。被告杨海明,男,成年,汉族,住无棣县。被告滨州市远顺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原告范秉忠诉被告唐玉光、杨海明、滨州市远顺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医疗费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秉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