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刘权申请执行赵春刚、邓晓菊、四川春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权,赵春刚,邓晓菊,四川春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刘权,男,生于1965年2月28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赵春刚,男,生于1971年10月26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邓晓菊,女,生于1971年3月21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四川春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法定代表人:赵春刚,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刘权申请执行赵春刚、邓晓菊、四川春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借款义务。同时查明,被执行人赵春刚在阆中市保宁街道办事处富强巷有3332.00㎡国土使用权[使用权证号码:],申请人以(2015)阆民诉前保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对其进行了查封,申请人刘权于2016年12月23日提出申请,申请对其继续查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春刚所享有的位于阆中市保宁街道办事处富强巷3332.00㎡国土使用权[使用权证号码: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兴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姚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