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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交民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文义与交口县双池镇侯家渠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交口县双池镇侯家渠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交民初字第560号原告刘某,山西省交口县双池镇侯家渠村0045。被告交口县双池镇侯家渠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新国,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英元,交口县双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交口县双池镇侯家渠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交口县双池镇侯家渠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新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英元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至2009年被告屡次欠原告各种款项计11941元,原告每年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19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证明人陈奋强。2、科目余额表。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证明往来曾经有欠款,但不能证明此欠款的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情形。对证据2、对科目余额表,证明村委会曾经欠原告款,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交口县双池镇侯家渠村民委员会提供书面答辩状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的理由是2007年至2009年侯家渠村民委员会就欠了原告钱,从这个欠款时间已经最少6年时间,从时间上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现任村主任王兴国是连任主任,2011年12月上任,到2014年底为第一任,2015年为第二任的第一年。到现在已经4年,在王兴国第一任任职的三年内,原告刘某从来没有要过这个钱,今年大概在原告起诉前问村主任王兴国要了一次,村主任王兴国没有答应,原告随即就起诉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原告的起诉状称,原告的债权11941元包括各种款项,到底有哪些款项,具体何时产生的,如何产生的,应当讲明白。另外根据原告诉状称,这一笔债务是2007年至2009年之间产生的,这个时期正是原告担任侯家渠村委会书记,村里头每年都有收入,为何不及时报批领取。作为书记应当及时主张债权,时隔六年才主张债务,诉讼时效也确实超过。综之,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交口县双池镇侯家渠村民委员会至庭审未向本庭提供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村委会从2007年至2009年屡次欠原告各种款项计11941。92元,原告为索要此款形成诉讼。被告村委会辩称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付。上述全部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科目余额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村委会从2007年至2009年屡次欠原告各种款项计11941元,双方认可,该债务被告应该予以清偿,本院予以确定。关于本案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债权人行使权利而不是为了惩罚债权人。故被告关于原告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被告交口县双池镇侯家渠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欠款1194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8元,由被告交口县双池镇侯家渠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彦峰人民陪审员  庞云平人民陪审员  冯海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关红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