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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王雪红与陈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红,陈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240号申请人王雪红,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黄涛,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雷,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王雪红申请执行陈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雷在银行有存款99600元,我院已冻结该账户;被执行人陈雷在大武口区有房产四套,均有抵押信息,我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陈雷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代理人黄涛谈话,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3185178元,已执行65348元,未执行部分311983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柳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