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湘潭市雨湖区百家房屋信息中介所与刘玉枚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334号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百家房屋信息中介所,住湘潭市雨湖区中山路街道大湖路幸福楼*栋**号门面。被执行人刘玉枚,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百家房屋信息中介所与被执行人刘玉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执行款980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海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