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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任某甲与任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任某甲。委托代理人任燕斌,职工。被告任某乙。原告任某甲与被告任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后来越来越坏,2013年5月9日我被任某乙母子俩打了后,我们开始分居,直至现在。现我无法忍受,所以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5月9日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吵打,双方分居。原告于2013年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明、(2013)北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已逾二年,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期间仍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任某甲与被告任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任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建勋审 判 员  陈利娟人民陪审员  王月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旭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