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04执4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姜茂喜与银川市兴庆区德水168涮羊肉餐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茂喜,银川市兴庆区德水168涮羊肉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4494号申请执行人:姜茂喜,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德水168涮羊肉餐厅,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355号香渔王子东边。法定代表人:张鹏,该餐厅经理。本院在执行姜茂喜与银川市兴庆区德水168涮羊肉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德水168涮羊肉餐厅已停止营业,无具体办公地点,其法定代表人亦下落不明。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和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合议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德水168涮羊肉餐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费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裁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何永孝代理审判员  戴岩松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马立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