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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曲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曲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81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系昌图县宝力镇玉玲兽药商店业主)女,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昌图县宝力镇。被执行人曲某某,女,1965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古于树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系曲某某丈夫),男,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古于树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和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铁民一终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曲某某、王某某夫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曲某某、王某某夫妇于2015年7月25日前到庭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曲某某、王某某至今未到庭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曲某某、王某某夫妇家在昌图县XXX镇XX村民委七组家中院内饲养的肉食鸭子2000只。二、被执行人曲某某、王某某夫妇负责看护管理被查封的上述2000只肉食鸭子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2000只肉食鸭子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准许被执行人曲某某、王某某夫妇不得转移、变卖、抵债和处分被查封的上述2000只肉食鸭子财产,不得对被查封上述2000只肉食鸭子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如需变卖本院查封的上述2000只肉食鸭子财产,须经本院同意方可变卖,但必须将变卖上述2000只肉食鸭子的价款提交到昌图县人民法院。如未经本院准许私自处分、变卖法院查封的上述2000只肉食鸭子,本院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上述2000只肉食鸭子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福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