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0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陈文凯与吉林省名世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街支行、吉林市林勋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凯,吉林省名世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街支行,吉林市林勋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民执字第23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陈文凯,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吉林省名世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金一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街支行,住所地吉林市。代表人:王利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吉林市林勋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西春发商场十一楼。法定代表人魏绍林,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文凯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名世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街支行、吉林市林勋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北大街支行申请再审,2014年7月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忠义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徐惠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