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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3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梁某妹诉吴某当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妹,吴某当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3民初55号原告梁某妹,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贵州省从江县。被告吴某当,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贵州省从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妹与被告吴某当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妹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妹负担。审判员 胡 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通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