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华诉被告张林、朱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华,张林,朱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386号原告王金华,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林,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朱金凤,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华诉被告张林、朱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华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林、朱金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华撤回对被告张林、朱金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金华负担。审判员 ��文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怡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