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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禹州市中陶卫浴有限公司、杨枝、杨红晓、王培赫、王正强、王建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禹州市中陶卫浴有限公司,杨枝,杨红晓,王培赫,王正强,王建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100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魏,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贾伟宾,男,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禹州市中陶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法定代表人杨红晓。被告杨枝,女,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杨红晓,男,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王培赫,男,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正强,男,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王建奇,男,1962年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州市中陶卫浴有限公司、杨枝、杨红晓、王培赫、王正强、王建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628元,减半收取8814元,退给原告8814元。审判长  王书生审判员  李楠楠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