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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罗锋与浙江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锋,浙江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784号原告罗锋。被告浙江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留祥路12号12幢302室。法定代表人汪初良,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先宏,系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罗锋诉被告浙江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罗锋负担。审判员  周建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