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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范朝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朝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04号罪犯范朝磊,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临颍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2009)漯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范朝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范朝磊等二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等五人经济损失54990.04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范朝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某某经济损失1817元。刑期自2008年4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止。宣判后,范朝磊等二人及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豫法刑一终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5月6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对范朝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2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范朝磊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4月22日,因两家宅基地问题,范克军、范朝磊父子同其邻居牛某某、牛某二人发生争执,争吵当中范克军手持尖刀朝牛某某胸腹部连捅数刀,范朝磊持木棍追打牛某致牛某轻伤,后又持铁锹将牛某某拍倒在地,牛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系从犯。罪犯范朝磊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范朝磊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朝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靳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