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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汪世朋与王宜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世朋,王宜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汪世朋,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王宜朝,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1435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宜朝银行账户存款2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