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汪世朋与王宜朝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世朋,王宜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汪世朋,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王宜朝,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1435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宜朝银行账户存款2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