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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民初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朱斌与陈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斌,陈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第428号原告朱斌。被告陈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斌与被告陈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斌撤回对被告陈宝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公告费300元,总计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云娣人民陪审员  姚安东人民陪审员  张金华二○一六年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