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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执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启东、王颖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启东,王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165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胡延安,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启东,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王颖,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川县。申请执行人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启东、王颖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1085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启东、王颖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启东、王颖的存款以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521136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蒲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