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蒋志强与高诗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志强,高诗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3执3号申请执行人:蒋志强。被执行人:高诗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民一初字第0041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诗和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6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送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贤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