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邱法云与高密市鸿福成品油有限公司、鹿鸿福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法云,高密市鸿福成品油有限公司,鹿鸿福,侯玉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561号原告邱法云,被告高密市鸿福成品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平安大道与昌安大道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鹿鸿福。被告鹿鸿福。被告侯玉娥。本院受理的原告邱法云与被告高密市鸿福成品油有限公司、鹿鸿福、侯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展坤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