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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邱法云与高密市鸿福成品油有限公司、鹿鸿福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法云,高密市鸿福成品油有限公司,鹿鸿福,侯玉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561号原告邱法云,被告高密市鸿福成品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平安大道与昌安大道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鹿鸿福。被告鹿鸿福。被告侯玉娥。本院受理的原告邱法云与被告高密市鸿福成品油有限公司、鹿鸿福、侯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展坤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