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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6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新疆永祥兴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额敏县绿乡玉米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永祥兴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额敏县绿乡玉米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6民初218-2号原告:新疆永祥兴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明洁委托代理人:董平委托代理人:闫素琴被告:额敏县绿乡玉米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永祥兴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额敏县绿乡玉米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永祥兴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额敏县绿乡玉米制品有限公司价值1045397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永祥兴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额敏县绿乡玉米制品有限公司价值104539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莉人民陪审员  戴景军人民陪审员  姜金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