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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刑更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胡延俊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1254号罪犯胡延俊,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延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胡延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胡延俊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延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本院认为,罪犯胡延俊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根据报送材料,无证据证明其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已履行完毕,亦无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故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延俊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