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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某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02刑初4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华,曾用名陈某某,女,因本案于2015年7月3日到案,同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为牟取非法利益,从2015年3月份开始至2015年6月6日,陈某国(已判决)与陈某家(批捕在逃,另案处理)先后纠集被告人陈某华及陈某某、陈某华、陈某松、陈某庆(后四人已判决)、陈某记、梁某凡、林某花(后三人批捕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在阳江市江城区岗附近的空地开设赌场,由陈某国、陈某家提供桌台、胶凳和扑克牌供赌博人员陈某南、陈某侗、林某晚等人以“三公大吃小”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陈某华在该赌场帮助陈某国等人抽头渔利,每天抽头渔利1000元至2000元。陈某华、陈某某、陈某松、陈某庆与陈某记、梁某凡、林某花等人在陈某国等人指使下搬运桌凳布置赌场和在赌场附近望风放哨。2015年7月3日,被告人陈某华到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岭东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没有异议,且有缴获的赌资等物证、证人陈某南等人的证言、同案人陈某国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华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华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华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姚水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成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