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催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绍兴好利时布业有限公司、屠金荣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好利时布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催字第23号申请人绍兴好利时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联合市场C区1楼407-408号。法定代表人屠金荣,职务董事长。申请人绍兴好利时布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一五年十月十七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3130005132696512,出票行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出票人嘉兴市多凌金牛制衣有限公司,收款人绍兴好利时布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7月7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1月7日,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绍兴好利时布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好文审判员 孙 涛审判员 许建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