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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坚锐与被执行人吴海祥、黄伟琴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坚锐,吴海祥,黄伟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674号申请执行人李坚锐,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吴海祥,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黄伟琴,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125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海祥、黄伟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4065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