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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崇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小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崇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小平,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崇仁县。2015年11月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小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忠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底至2015年11月3日期间,被告人黄小平伙同“荣哩”在崇仁县巴山镇南环路一居民房内及一巷子自搭棚内开设赌场。分别雇请“眼镜子”、“波哩”、马某(均另案处理)负责打斗、管理。尔后,被告人黄小平等人组织他人采用三十二张扑克牌,以比点子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且按开庄金额的10%收取红利。2015年11月3日18时许,黄小平、马某等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黄小平不持异议,并有证人马某、周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以及被告人黄小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小平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黄小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小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水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秋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