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李强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526号罪犯李强,男,1980年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历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2次、表扬1次、记功2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隆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兰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笑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