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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刑二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苏州通麦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顾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通麦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相刑二初字第0030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苏州通麦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庄基村。法定代表人叶峰。诉讼代表人叶勇,苏州通麦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顾某,苏州通麦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2014年6月12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5)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苏州通麦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顾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朦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苏州通麦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叶勇、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1、被告单位苏州通麦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由被告人顾某决定,出于抵扣税款的目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法,通过华某(另案处理)介绍,让骏业金属制品(太仓)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14720元,其中税额合计人民币31198.64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被告单位苏州通麦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由被告人顾某决定,出于抵扣税款的目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法,通过华某介绍,让骏业金属制品(太仓)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19905元,其中税额合计人民币31952.01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被告单位苏州通麦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由被告人顾某决定,出于抵扣税款的目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法,通过华某介绍,让骏业金属制品(太仓)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19450元,其中税额合计人民币31885.90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综上,被告单位苏州通麦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654075元,税款及抵扣税款均合计人民币95036.55元。案发后,被告人顾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退赔全部税款,并交纳罚款人民币145660.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已抵扣证明、相关账册账簿、证人华某、陆某、杨某的证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通用缴款书、发破案和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苏州通麦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税款合计人民币95036.55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顾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苏州通麦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顾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顾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顾某及其单位均构成自首,均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顾某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对被告人顾某可以适用缓刑。对被告单位苏州通麦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顾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苏州通麦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六千三百九十七元六角八分。(已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罚款人民币145660.80元予以折抵,余款10736.88元,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顾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弈亭人民陪审员  戴峥峥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