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6〕鄂0691民初174-1号刘某某与余某某返还财产纠纷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余某某,某某村委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74-1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余某某。第三人某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余某某、某某村委会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余某某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案外人李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8YG**广汽丰田凯美瑞牌小轿车一辆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不被转移、灭失或用于其他债务的担保,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余某某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二、查封案外人李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8YG**广汽丰田凯美瑞牌小轿车一辆。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如需继续冻结,权利人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新忠代理审判员 郭方望人民陪审员 张露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玉梅 关注公众号“”